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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工作”不是侵害生育权的理由
时间:2014/5/27 16:37:00 作者:
随着各省单独二胎政策的陆续出台,有些人开始担心,如果女职工扎堆去生二胎,“影响工作怎么办”?假若地方“单独二胎”政策具体落了地,说实话,能不能出现扎堆生二胎的现象还得另当别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也有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也就是说,生育权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生育二胎,用人单位无权干涉。事实上,不少用人单位别说女职工去生单独二胎,就是生一胎也会受到冷眼,因为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在安排产假,支付工资的同时,还得另外找人替岗,人力开支增加。而这也恰恰是目前女大学生求职时遭遇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用人单位担心新招聘的女生“上岗没几年就要去生孩子,生育完就算回来上班,精力也大多放在孩子上了”。也正因如此,个别单位,尤其是劳动保障机制薄弱的私企,常常以“调至冷清岗位”、“削减薪水”等方式,变相逼迫怀孕后的女职工辞职。根据2012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已经由90天延长至98天。对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还应当设置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但是,在现实中,女职工合法生个二胎都引来如此议论,被冠以“影响工作”,哺乳设施能否落实到位就不言而喻了。按照法律规定,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仲裁,甚至起诉。而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赔偿,构成犯罪者还要追究刑责。但是,由于劳动保障和监管力度的薄弱,部分女职工维权意识薄弱,使得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却维权困难。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障,不仅事关她们自身的健康,也关乎下一代的成长。如何协调企业经营和女职工权益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考验着有关部门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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