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网  
客服热线 0516-66656188、83963215
首 页 企业服务 个人服务 猎聘职位 劳务派遣 培训教育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苏州人才网 > > 正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部分解读
时间:2014/5/27 16:37:00 作者:
【工作与职业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解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因实际用工的是用工单位,故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实践中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即约定用人单位需要的工作保险待遇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 陈皓
来源: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