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假期如果一天不休,上班族可以领取17倍的日平均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经过算账对比,以一名月薪5000元的员工为例:如果他在春节期间一直在岗工作的话,他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为:初一至初三5000÷21.75×300%×3=2068.97元初四至初七5000÷21.75×200%×4=1839.08元2068.97元 1839.08元=3908.05元,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17倍。(2月6日《法制晚报》)我们应该感谢劳保部门和媒体的不遗余力,总是在法定长假过后给我们演算加班费的“大账”,提醒加班族“不要白不要”,尤其是面对相当于日均工资17倍的加班费,那些确实加班了的上班族能不心有所动和充满期待吗?令人遗憾的,类似春节加班费算账的多见,但真正算数兑现的却很罕见,难怪上班族们纷纷将类似算账看成是一张“画饼”,中看不中用,甚至本来对获取十几倍加班费就没多大指望,经过这账一算反而更伤感更失望。节假日加班费标准的确需要普及,该算的账还是要给大家算清楚的,但问题是“算账”不等于“算数”啊。不管是劳保部门还是媒体记者,我们希望你们不要浅尝辄止,不妨在“算账”之后为“算数”加把劲出点力。劳保部门不妨开通两个通道:一是开通职工举报通道,既接受实名举报,也应接受匿名举报,如果深知举报者易受用人单位报复性打击的处境,就更应不再强调只有实名举报才受理,实地调查取证,只要肯行动就会有收获,既维护了执法权威,也维护了举报人的权益,不好吗?二是开通普查与抽查双通道,变坐等职工举报为主动到用人单位普查或抽查节日加班费兑现情况,对于那些加班费就不算数的用人单位,应该强制执行。我想,这项工作只要在节后的一段时间进行,可谓是“弹无虚发”,既可以敦促那些不积极兑现加班费的单位兑现到位,又可以通过制度化正常化的节后检查手段,对那些克扣、甚至就根本不予兑现职工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倒逼他们执行相关规定。而对于媒体来说,在职工节日加班费落实上也是大有可为的,不仅可以密切配合劳保部门的相关执法检查行动,而且还可以接受职工的举报线索,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加班费执行情况,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给予公开报道,营造“兑现加班费应该、落空加班费”可耻的舆论氛围。可以说,在类似领取春节加班费的问题上,作为那些加班了的职工应该理直气壮地索取,并借助外界力量为自己赢得应得的权益。但是,针对我国用人单位在执行相关规定上的不平衡现象,又确实需要劳保部门的有所作为和媒体记者的积极关注。唯有里应外合、上下一心、左右出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在经历“算账”之后才会真正“算数”。不妨就从刚刚过去的马年春节加班费的到位开始行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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