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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能随便扣
时间:2009/2/2 作者:人才网信息中心
 石某等几位女士被某私营商店招聘为售货员,进店第一天被告之:月工资为1000元,奖金根据个人销售业绩而定。
    但第一个月发工资时,她们每人只领到了800元工资,找总经理询问为何少了200元工资,总经理答:“由于以前有员工做了损害商店的事儿就跑,比如有人来了没几天,就私拿货款不辞而别;还有人损坏货物后就再不来上班了,所以商店受了不少这样的经济损失。为此,两年前商店就作出规定:每月售货员发暂时先发80%工资,另外20%累积到年底一并发放。但如果售货员在工作中造成货物损坏,或出现了丢货、少货现象,需要个人赔偿时,赔偿款就从这20%的工资中扣除。"
    听了总经理的话,大家无奈地回去继续工作。半年后,石某的丈夫得了癌症,三口之家只靠她一人工资来过活,经济十分困难。于是,她找到了总经理,要求把每月扣除的200元提前发放,但总经理仍然拒绝,并说:“要是提前发给你的话,别人都会来找借口提前把钱领走。公司的规定还怎么执行?" 
    石某看总经理不通情达理,就把一直憋在心里的话说了出来,“我早觉这个规定不合理,甚至违法。"“违法?你别吓唬我。商店这个规定都执行两年多了,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是违法的。"
那么,该商店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出20%年底一并发放的做法是否合法? 
    几年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这种理由,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强者的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找工作难的状况,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部、公安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中“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的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由于当时国家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但是,一些企业还是念念不忘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好处,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换个花样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本案中的商店虽然在员工进店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的行为,给人的感觉是守法的,但却在工资支付上做了文章,采用每月克扣20%工资的手段,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这种做法,既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所以,商店不但要立即全部退还克扣员工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加发相当于所克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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