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订立劳动合同前,请了解一些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后患无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企业可能认为没有合同就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且可以少缴、不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企业根本不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否定与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且面临着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及承担相应处罚的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1、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企业因此被迫与劳动者成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自身的利益将造成重大的影响。
3、用人单位的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不仅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同时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保护自身利益,如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再如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树立起这样的一个观念“用人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必然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