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深圳市嘉某装饰公司在天津某大型装修工程完工了,在装修工地当了半年多水电领班的肖先生,却只领了2000元的工资。肖先生主张的1.2万元月薪,深圳市劳动仲裁委也未予认可,而是参照深圳市2012年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认定其月薪为4918元。 一张工作证确定员工身份 日前,肖先生来到深圳商报社,向记者出示了身份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在嘉某装饰公司天津某装修工地的工作证复印件等材料。 肖先生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申请的主要有3项诉求,一是支付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1月9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84000元,二是支付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1月9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483元,三是支付期间的加班费12000元。嘉某装饰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其自动放弃有关答辩、质证等仲裁权利。 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肖先生向劳动仲裁庭提供了一份盖有“深圳嘉某装饰公司天津某工程项目部”字样的印章。但嘉某装饰公司庭后提交的代理词称,从未发过上述形式的工作证,从未刻过“深圳嘉某装饰公司天津某工程项目部”字样的印章,因此否认肖某是嘉某装饰公司的员工。由于深圳嘉某装饰公司未能提交天津项目其他人员的工作证,以证明其制作的工作证的一般形式,因此裁定肖某与嘉某装饰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入职时间与离职时间以肖某主张为准。 月薪仅以口头约定 肖先生介绍,2012年以来,深圳市装修行业无论是木工,还是泥水工、水电工、油漆工,日薪都在300至500元之间,月薪在9000元至15000元之间,“这是市场行情,我是水电领班,我进工地时,向项目经理提出的月薪是15000元,经讨价还价,最后口头约定是12000元。”肖先生称,直至2014年1月10日(天津项目完工)离职,他只领取了2000元,其余工资至今未付。 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进行举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由于深圳市劳动仲裁委无法查明深圳嘉某装饰公司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所以参照深圳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酌定肖先生在天津工地的月工资为4918元。 “月工资从口头约定的12000元,一下降到4918元,意味着缩水了一大半。”肖先生充满抱怨地对告诉记者,这一认定,导致他的第二项、第三项诉求也大幅缩水。 律师:务必签订书面协议 昨天下午,肖先生告诉记者,他因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已正式向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界权威人士谭博士认为,肖先生若想争取更大权益,关键点还是在证据,尤其是白纸黑字的书面证据。 昨天下午,记者咨询了我市装修行业的苏先生、吴先生、何先生等人,他们均告诉记者,多年来,深圳不仅是装修行业,还有建筑行业,均实行项目负责制,入职人员多由所在公司项目部临时招募,薪水绝大多数都是口头约定,极少签订书面协议。对此,法学博士谭岳奇认为,加强务工人员尤其是装修、建筑行业务工人员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员工入职时坚持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对相关权益、义务进行约定,如此,项目完工后,由于有白纸黑字,项目部及其所属的公司就不敢赖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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